| 来源部门 | 滨州市民政局 | 数据量 | 66 |
| 开放属性 | 无条件开放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目录发布时间 | 2025-07-16 15:58:56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5-10-27 22:08:28 |
| 更新频率 | 实时 | 用户评分 | |
| 部门电话 | 0543-3172101 | 部门邮箱 | sjfwk@bz.shandong.cn |
| 地理空间范围 | 暂无 | 数据时间范围 | 暂无 |
| 标签 | 表 滨州 养老 乡村 中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服务 信息 区域性 市 社会保障 | ||
| 描述 | 滨州市乡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信息表,包含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机构类别等信息,地理范围_滨州市_时间范围_2021-11-02_至今 | ||
| 英文信息项名 | 中文信息项名 | 数据类型 | 中文描述 |
| id | 主键 | 字符串型C | 主键 |
| morg_area | 区划代码32位 | 字符串型C | 区划代码32位 |
| morg_name | 区划名称 | 字符串型C | 区划名称 |
| build_space | 建筑面积 | 字符串型C | 建筑面积 |
| organ_property | 法人性质 | 字符串型C | 法人性质 |
| organization_code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字符串型C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organ_name | 机构名称 | 字符串型C | 机构名称 |
| organ_type | 机构类别 | 字符串型C | 机构类别 |
| open_found | 注册资本 | 字符串型C | 注册资本 |
| start_date | 成立日期 | 字符串型C | 成立日期 |
| business_place | 经营场所 | 字符串型C | 经营场所 |
| if_fire_protection | 是否消防验收 | 字符串型C | 是否消防验收 |
| if_special_equit | 是否使用特种设备 | 字符串型C | 是否使用特种设备 |
| operation_date | 开始运营时间 | 字符串型C | 开始运营时间 |
| way_of_operation | 运营方式 | 字符串型C | 运营方式 |
| bulid_type | 机构建设情况 | 字符串型C | 机构建设情况 |
| total_beds | 床位总数 | 字符串型C | 床位总数 |
| nursing_beds | 护理型床位数 | 字符串型C | 护理型床位数 |
| initiating_body | 兴办主体 | 字符串型C | 兴办主体 |
| if_linkage | 是否连锁运营 | 字符串型C | 是否连锁运营 |
| house_type | 房屋来源 | 字符串型C | 房屋来源 |
| create_peo | 创建人 | 字符串型C | 创建人 |
| create_time | 创建时间 | 字符串型C | 创建时间 |
| update_peo | 修改人 | 字符串型C | 修改人 |
| update_time | 修改时间 | 字符串型C | 修改时间 |
| organ_status | 当前状态 | 字符串型C | 当前状态 |
| construction_mode | 建设模式 | 字符串型C | 建设模式 |
| street_type | 类型 | 字符串型C | 类型 |
| morg_area_code | 区划12位 | 字符串型C | 区划12位 |
| 主键 | 区划代码32位 | 区划名称 | 建筑面积 | 法人性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别 |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经营场所 | 是否消防验收 | 是否使用特种设备 | 开始运营时间 | 运营方式 | 机构建设情况 | 床位总数 | 护理型床位数 | 兴办主体 | 是否连锁运营 | 房屋来源 | 创建人 | 创建时间 | 修改人 | 修改时间 | 当前状态 | 建设模式 | 类型 | 区划12位 |
|---|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利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出现未授权使用、非法滥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时,应及时关闭数据使用权限。
(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使用。
(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一)违反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开放数据;
(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四)超出数据授权使用许可限制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开放数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使用许可的其他行为。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并及时响应。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利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出现未授权使用、非法滥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时,应及时关闭数据使用权限。
(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申请,并由卫生健康领域数据责任主体与数据利用主体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后进行定向开放。协议应当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条件、数据产品、保密责任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依法获得数据使用权的数据利用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应用与服务技术研发,保证数据安全,其依法获得的数据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三)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四)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五)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未经数据责任主体授权,不得滥用、复制、传播数据。
(六)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一)违反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开放数据;
(三)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
(四)超出数据使用协议的数据适用范围的;
(五)未按照数据使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及其他违反数据使用协议要求的行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使用许可的其他行为的。
(一)数据责任主体拥有数据的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保证提供至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与需求、对违反《气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响应和处理。
(四)数据责任主体在接到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的有关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有疑义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予以校核;确实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利用主体对获取的公共数据出现未授权使用、非法滥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时,应对其进行提醒,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停止数据服务、列入黑名单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利用主体享有所明确规定的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对于无条件开放数据,用户可免费、不受歧视获取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且可以自由利用、自由传播与分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前提下进行申请,用户需提交所需气象数据的用途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
(二)数据利用主体获取公共开放数据的使用权后,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以及公序良俗,不得使用气象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数据利用主体有权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软著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使用和参考引用数据的相关信息。
(五)数据利用主体应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应用效益和意见建议,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数据跟踪管理。
(六)数据利用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公共开放数据,不得用于协议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将获取的气象数据有偿或无偿转让第三方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共开放数据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利用主体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一)违反山东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非法手段获取气象数据的;
(三)使用气象数据时,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照约定使用气象数据、标注说明气象数据来源的;
(五)擅自改变数据使用用途或转让第三方使用的;
(六)发生数据泄露、滥用事件,不能保障数据安全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使用许可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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